【发布单位】商务部、国家工商总局 【发布文号】商务部、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 【发布日期】2007-06-27 【实施日期】2007-08-01 《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》已经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十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并经工商总局同意,现予公布,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。 商务部部长:薄熙来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:周伯华 二○○七年六月二十七日